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裕执字第00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瑞明申请执行郝玲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80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共有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各种法律文书均需公告送达,执行期限内无法正常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