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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圣学与徐晓慧、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学,徐晓慧,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712-1号原告李圣学。被告徐晓慧。被告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住所地枣庄市中区十里泉西路9号。负责人程冬冬,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540号原告李圣学与被告徐晓慧、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徐晓慧、枣庄市中区超伟二手车经营中心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提供原告李圣学所有的证号为00××90的房产作为担保,现原告申请以担保人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李圣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和原告李圣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田玉园3号楼西单元××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原告李圣学所有的证号为00××90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李圣学所有的证号为00××90的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李圣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两辆和原告李圣学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田玉园3号楼西单元2楼××室的房产;三、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