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春、李润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春,李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1号百通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被执行人杨春,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平镇米市街**号。被执行人李润,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罗龙镇滨江村*组*号。关于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春、李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春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J71**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发现时请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