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国朝与贾根友、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李国朝。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贾根友。被告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朝诉被告贾根友、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国朝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贾根友、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国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李国朝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