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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国朝与贾根友、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37号原告李国朝。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贾根友。被告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朝诉被告贾根友、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国朝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贾根友、苏州富美实植物保护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国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李国朝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朱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