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牛金玲与无锡市东星毯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玲,无锡市东星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牛金玲。委托代理人杨富阁、张昌友,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东星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杨亭村兴塘路。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诸红菊、陶丽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玲起诉被告无锡市东星毯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金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金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牛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维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