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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华与万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纳入失信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万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生于1982年2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万志鹏,男,生于1988年8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万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23308元,执行费3250元,共计22655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志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万志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