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印岳尧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印岳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478号罪犯印岳尧,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甬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印岳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印岳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印岳尧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七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11月单项表扬,获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年度优秀报道员。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印岳尧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印岳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李青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