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卢卫红与肖细群、曾铜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卫红,肖细群,曾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卢卫红,居民。被执行人肖细群,居民。被执行人曾铜和(系肖细群之夫),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卫红与被执行人肖细群、曾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