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阮志良与冯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志良,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阮志良,男。被执行人冯超,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冯超没有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超的银行存款的账户人民���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祺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星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