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任某某,女,农民。被告邢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