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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王东雪、孙世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王东雪,孙世权,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1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卜仁校,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晓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雪,女,汉族。被告:孙世权,男,朝鲜族。被告: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纹佳,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王东雪、孙世权、辽宁地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553元,减半收取2276.50元,由被告王东雪、孙世权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