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仲审字第00063号申请人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69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志伟、李向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街181号。申请人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上澄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7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17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楚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