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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鹏与于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于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孙鹏,男,住敖汉旗新惠镇绿珠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于国良,男,住敖汉旗新惠镇龙熙园小区6号楼3单元1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诉被告于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国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于国良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于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继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