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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李某1。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曾用名吕建蒙)。原告李某1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增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育一子李某2。原、被告婚前认识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12月份,原告起诉离婚未果,但夫妻感情没有丝毫改善,双方仍经常吵架。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吵架时被告将原告及原告的父亲打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吕某辩称,原告虽于2013年起诉离婚,但原告撤诉后双方和好,一起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生育一子李某2。2013年12月份原告曾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和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15年9月28日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缔结婚姻,并已生育子女,原告虽于2013年12月起诉要求离婚,但撤诉后双方和好并一起生活至今,足以说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