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别名周某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周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信息称低价出售卡西欧350S相机,并通过微信告知闫晓秋让其帮忙联系买家,承诺每台提成1000元。闫晓秋将此信息转发至朋友圈,其朋友被害人许某某、邵明南联系闫晓秋购买,许某某向周某甲指定的账户内汇款4500元,邵明南向闫晓秋支付宝账户内转账4500元,闫晓秋转给周某甲2500元。周某甲收到汇款后伪造顺丰快递公司的快寄凭证以微信截图的方式发送给许某某和闫晓秋,谎称已发货。同年7月30日,周某甲使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信任,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甲2024元。周某甲共诈骗9024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31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现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顺丰速运单据、借记卡交易明细、工作记事、汇款凭证、交易明细、发货记录证明、收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白某某、孔某某、李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程某某、许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已返还被害人全部损失,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