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多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子才,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西和,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焦多万,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焦多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民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偿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执行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滨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