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5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正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正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5009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己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正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正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中,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