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龙生与裴广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龙生,裴广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28号申请人:胡龙生。被执行人:裴广昌。胡龙生与裴广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裴广昌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