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0号原告武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