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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50号原告武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员  刘海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