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丽娟与杨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田丽娟,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春,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丽娟与被执行人杨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龙民初字第9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杨春的工资账户,直至冻满5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同日已将杨春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直至冻满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5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向 勇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符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