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涂天弟、粟树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天弟,粟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涂天弟,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粟树德,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天弟与被执行人粟树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462.64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将履行款付清,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俸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