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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涂天弟、粟树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天弟,粟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涂天弟,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粟树德,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天弟与被执行人粟树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8462.64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将履行款付清,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俸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