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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沈兵与周开怀、孟庆沛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兵,周开怀,孟庆沛,合肥港合园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光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康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38-1号原告:沈兵,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姜万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怀,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阜南县百货大楼超市许寨连锁店个体业主,,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孟庆沛,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合肥港合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丘粉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合肥光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闵林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宿迁市康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存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兵诉被告周开怀、孟庆沛、合肥港合园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光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康道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港合园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光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康道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港合园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光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康道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康撤回对被告合肥港合园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光辉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康道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