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诉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南京绿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诉保字第35号申请人:XX,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敏捷,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绿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油坊村。法定代表人:李忠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绿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00万元。申请人XX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大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