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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国珠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建春,冯国珠,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4260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建春,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冯国珠,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苏瑞,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国珠、苏瑞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yyy、zzxxxx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国珠、苏瑞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yyy、zzxxxx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