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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文与周小峰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张文被告周小峰被告李建兰原告张文与被告周小峰、李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文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