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段华平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86-1号原告:段华平。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继银。委托代理人:张志宏,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伟明,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蜀山高科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科技创业园区稻香路南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洪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华平与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继银、被告合肥蜀山高科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华平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92元,减半收取43296元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段华平负担。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