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刑初字第0034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个体货运司机。2015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陆某吃午饭时饮酒。当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驾驶变形拖拉机沿本市滨湖区某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隧道南出口处时,驶入道路左侧,碰撞对向由南往北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致二车不同程度损毁及小客车上乘坐人马某乙、马某丙受伤。肇事后,被告人陆某让他人拨打110电话报警,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陈述,证人余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门诊病历、调解协议书、付款凭证,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意见,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肇事后让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克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