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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红雨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雨,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梁红雨,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红雨与被执行人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丽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现金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在平陆县信用联社东街分社的存款四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卫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