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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群煌与冯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煌,冯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林群煌,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金荣,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群煌与被告冯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减、缓、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