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群煌与冯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煌,冯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林群煌,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金荣,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群煌与被告冯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减、缓、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