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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吉华,李吉慈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华,李吉慈,李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管所,重庆英利辉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877号原告李吉华,女,汉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李吉慈,女,汉族,1946年5月7日出生。原告李蓓,女,汉族,1961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伟,所长。第三人重庆英利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方明,董事长。李吉华、李吉慈、李蓓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吉华、李吉慈、李蓓就安置补偿事宜与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争议已解决,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华、李吉慈、李蓓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华、李吉慈、李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华、李吉慈、李蓓负担。审 判 长  应禧代理审判员  乐巍人民陪审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