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2010年1月4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生,粮农。系原告之父。被告:李某某,女,土族,1988年5月2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