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倪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庞晓楠,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离婚条件尚未成熟,将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