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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孙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刘青,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杨睿,住辽宁省本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5元,退回原告66.5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