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诉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579号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西侧。负责人谭江怀委托代理人颜学勇被申请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4F-4。法定代表人刘江强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之担保人谭江怀、胡小红共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庐山北路550号福康瑞琪曼4栋1-6/7-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72673/2-1、C0172673/2-2号)及地下车库(-1)-896号;三、查封、扣押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之担保人谭念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华山北路与湘江街交汇处熙城1栋1-21-4、1-21-6、1-21-5号房屋;四、查封、扣押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之担保人胡小红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华山北路与湘江街交汇处熙城1栋1-21-1、1-21-3、1-21-2号房屋;五、查封、扣押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之担保人石珍玉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华山北路与湘江街交汇处熙城1栋4-27-8号房屋;六、查封、扣押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第八分公司之担保人德阳市锦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华山北路与湘江街交汇处熙城1栋1-21-7号房屋。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