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潘海燕与余心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燕,余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潘海燕,农民。被执行人余心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心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余心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宏审判员  王振华审判员  马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