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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王利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712号原告杨桂英,洛阳市二商局服务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龙庆,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利平,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室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英诉被告王利平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