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王利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712号原告杨桂英,洛阳市二商局服务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龙庆,洛阳市涧西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利平,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室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英诉被告王利平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