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北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北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龚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克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