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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北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北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龚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克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