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996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桂荣与范良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荣,范良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笫996一1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荣。被告范良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范良攀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令,责令范良攀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良攀在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办事处有约26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尚未发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范良攀在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办事处有约17542.9元的土地补偿款。二、扣留申请执行人周桂荣所在的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道店村涂家田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