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牛建业被告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南滑路东。被告聊城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利民西路威尼斯购物公园8号A幢。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开华审判员 田纪峰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