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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聊城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牛建业被告聊城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新南环路南滑路东。被告聊城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利民西路威尼斯购物公园8号A幢。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开华审判员  田纪峰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