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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蔺富怀诉被告肖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富怀,肖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538号原告蔺富怀,男。被告肖琼,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蔺富怀诉被告肖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蔺富怀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富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蔺富怀负担。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