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成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42498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54元、执行费63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土地、工商、房地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诉讼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执字第00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