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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崔恒华、江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崔恒华,江晓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770号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健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彩英,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崔恒华。被告江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恒华、江晓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7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石审 判 员  巫劲松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