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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潘世杰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2015年6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与房东张某某签订商铺租用协议,租期一年,并协定租用期内不得转让。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指使王某某(另案处理)冒充房东张某某,隐瞒合同期间不得转租的事实,欺骗丁某某强与其签订商铺转让协议,骗取丁某某强转让费25000元。侦查阶段,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了经济损失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铺转让协议,商铺租赁合同,商铺购房协议书复印件,生活向导报复印件,殡仪馆证明,收条,谅解书,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现金25000元,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潘某某应以犯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罗 荣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