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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家刚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373号罪犯彭家刚,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家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撤销长宁县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彭家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家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家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6.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彭家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家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