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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闫保云与朱刘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闫保云,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刘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保云与被告朱刘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保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保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保云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