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晓攀与谢仁前、江维义、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89号原告:陈晓攀,汉族,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南充嘉陵区。被告:谢仁前,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江维义,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金乔,总经理。本院收到原告陈晓攀与被告谢仁前、江维义、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中,原告陈晓攀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攀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