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田某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赵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浩锋,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桂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