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催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39号申请人: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337072号,出票日期2015年8月24日,出票金额4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东大纸业有限公司,账号:33XXX79,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杭州富阳东胜物资有限公司,账号:33XXX72,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3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李 延审 判 员 周 权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