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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催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催字第00039号申请人: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东之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337072号,出票日期2015年8月24日,出票金额40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东大纸业有限公司,账号:33XXX79,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杭州富阳东胜物资有限公司,账号:33XXX72,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3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李 延审 判 员  周 权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