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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铁峰与张金友、张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峰,张金友,张丽,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27号原告:刘铁峰,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金友,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丽,女,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峰诉被告张金友、张丽、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丽在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并由原告刘铁峰提供其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材街北侧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铁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丽在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刘铁峰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建材街北侧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8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