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1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华农资经销商店与王贵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华农资经销商店,王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058-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华农资经销商店。负责人姜贵明。商店经理。被执行人王贵平,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华农资经销商店申请执行王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天华商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9079.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贵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贵平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贵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业生资料公司天华农资经销商店以与被执行人王贵平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天华农资经销商店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公众号“”